【我被罵婊怎麼辦?妨害名譽、損害賠償與個人公開權】
最近有朋友問我,在社群媒體上被罵「婊」、「約砲」該怎麼辦?
現在手機人手一支 從ptt到fb IG再到Dcard 抖音
訊息取得更方便 更新速度更快 造成人們的傷害也越深
其實在這種情形下是有刑罰的喔!
刑事上會有妨害名譽的問題,如果是罵你國罵「ㄍㄢˋ」、「婊」、「智障」等,是公然侮辱;罵「一定都在約砲」、「你的DADDY呢」則是誹謗。兩者的差別就是公然侮辱是對人格羞辱的謾罵,誹謗是具體描述毀損他人名譽的內容。而且利用社群媒體還有加重誹謗的適用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。
當然無論公然侮辱或誹謗都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要件。
刑法第309條「公然侮辱人者,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。」相當簡單粗暴(?)的條文,要件就是要「公然」,指可以讓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態。
那是不是在自己私人IG、社團就沒事呀?X
符合多數人就可以該當公然囉!實務上是只要3人以上就會認定公然了,不過近年也是有不同的見解。
刑法第310條「意圖散布於眾,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,為誹謗罪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。散布文字、圖畫犯前項之罪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。」
同樣的要件是「意圖散布於眾」,至於何謂眾,實務上和公然的認定相同,只是這裡只要行為人主觀上所意欲及認知到可能的傳播範圍包括「眾」就可以了。
以上都是大部分人都知道的部分,不過光是刑事受到的損害是無法得到賠償的喔!
要對方賠償醫藥費、精神上損害需要提起民事侵權責任。如果公眾人物因為被散佈謠言而遭廠商終止契約,也可以請求對方負相關賠償責任。
那麼如果是造成未來廠商都不敢找業配呢?
這部分台灣沒有辦法請求,原則上我國民法保護的是人格權,大多歸類於非財產權,並無美國法上的個人公開權(暫譯,Right of publicity)。個人公開權就是姓名、聲音、姿態、權利、肖像等一切個人特色作為商業上使用的控制權及財產利益。這是莉絲姐姐研究所研究的專題之一,有興趣可以一起討論,這邊就不落落長打太多了~重點是現在無法直接請求就是了。這個時候就是策略問題了,相信我,律師會幫你想到方法的!
最後最後~如果對方截圖你非公開的貼文,攻擊、誹謗你,也有個人資料保護法問題唷!
附記:
當我朋友在網路上被人這麼說向我求助時,我不會跟他說忍耐一下沒關係,因為我知道他為了這件事,從不失眠的他開始失眠,去看了身心科,也要忍受同儕的嘲笑和議論。也許你會認為有那麼誇張?!是不是他特別脆弱?惹到他好倒楣。但和對方素未謀面因為他人「一時爽」而受到攻擊的他呢?況且也算是半公眾人物,損失的經濟利益呢?
有時候我們會說同行業的要團結,那為什麼是團結要被欺負的人默不做聲?而不是團結讓這種事情不再發生呢!